3月13日,本报从深圳市龙华区政府获悉,深圳市龙华区花蕾幼儿园12·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最终结果已于近日公布。经查明,2021年12月12日,龙华街道清湖小学附属花蕾幼儿园高空抛物整改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本起事故的事发场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清湖小学附属花蕾幼儿园南侧操场玻璃雨棚安装施工现场。
经查,2021年9月3日,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广东昌基公司作为涉事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清湖花蕾幼儿园与广东昌基公司签订涉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安全施工管理协议,与深圳祺骏公司签订了涉事工程的建设监理合同。
广东昌基公司安排宋某军作为涉事工程实际负责人,并安排了两名施工员黎某松和何某刚在现场负责施工管理工作。此人员设置与广东昌基公司提交给清湖花蕾幼儿园和深圳祺骏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通知书》(备案)中的人员并不相符。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深圳祺骏公司监理人员发现了该问题,但未督促广东昌基公司安排备案的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或变更项目管理人员。
调查组还原了事故经过:2021年12月11日,施工员何某刚临时找来瞿某华与另外一名工人韦某良进场安装涉事工程的不锈钢水槽。11日下午,在安装到雨棚东南角的水槽时,瞿某华等人因操作失误将一块雨棚玻璃撬坏形成一个孔洞。
12月12日,瞿某华与韦某良两人在玻璃雨棚上方继续安装剩余的水槽,黎某松也在雨棚上方监督两人作业。事发前瞿某华与韦某良将一条水槽抬至事发位置附近,瞿某华回身路过 “玻璃缺失处”时,不慎掉落至地面受伤,坠落高度约为5.1米。约1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达,将瞿某华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4时50分许瞿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事发位置雨棚的一块玻璃在事发前破碎形成的长方形孔洞(尺寸1.5米*1.1米)上未设置盖板、防护栏等防高坠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瞿某华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书从事高处作业;在离地约5.1米的雨棚上方安装水槽时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身上佩戴的安全带一端未固定),在雨棚上方移动时踩到玻璃孔洞,掉落至地面。
1.广东昌基公司未对临时聘用的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聘用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在事发位置的玻璃破损之后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将玻璃破损形成的孔洞加装盖板或设置防护栏等),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深圳祺骏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瞿某华和韦某良的高处作业资格进行核查;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事发位置的玻璃破损之后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及时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黎某松作为涉事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做好玻璃孔洞的安全防护工作,事发前在现场监督工人施工的过程中,在明知未做好玻璃孔洞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工人的施工作业,消除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
4.何某刚作为瞿某华和韦某良的招聘人员和涉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未核查两人的高空作业证书,在两人未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组织两人进场施工,在雨棚玻璃破碎后未按照监理的要求做好玻璃孔洞的安全防护工作。
5.宋某军作为涉事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未组织落实施工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在雨棚玻璃破碎后,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做好现场的施工作业及安全风险隐患的整改。
6.广东昌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杰未督促涉事工程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7.邹某辉和庄某锐作为涉事工程的监理人员,未审核瞿某华和韦某良的高处作业资格;未监督实施工程单位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及时制定并落实涉事玻璃孔洞的安全防护措施。
1.宋某军作为涉事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黎某松作为涉事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广东昌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杰,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4.瞿某华,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何某刚作为瞿某华和韦某良的招聘人员和涉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昌基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做处理。
2.邹某辉和庄某锐作为涉事工程的监理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建议由深圳祺骏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李志斌、方明)